在孤寡老人离世之后,他们所留下的遗产并不必交予其侄子独家占有。如果这位孤寡老人的侄子在老人生命中的最后阶段,曾为其提供了周到且长久的扶养照料,那么他有权获得适当份额的遗产分配。然而,当孤寡老人离开这个世界后,有关遗产的处置原则通常会按照亲属关系表上的次序进行移交,这其中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作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当然,也会存在没有任何亲属以及遗赠人明确出现的特殊情况。倘若遇此情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可;换言之,如果无人继承亦无人接受遗赠,则该名孤寡老人的遗产将会归属国家资产,主要用于公益事业方面;而对于那些步入生前正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身份的老人,其遗产将被自行划拨至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