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专家提供所需的所有材料,其中包括检材及相应的对比样本等原始资料。依据我国现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相关条款,公安机关须为鉴定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撑,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将所需要的检材以及相关的比例样本等原始材料提交给鉴定团队,并对相关内容作详细介绍,同时明确定义出需要鉴定解决的疑问,但是必须确保公安机关绝不可以暗示或通过强制手段迫使鉴定专家形成某种特定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