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行为若导致了他人的损失,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类情况下,尽管当事人并未接受他人的委托,亦或是他本身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来履行任何职责,但因其所实施的行为有可能给他人带来利益受损,因此此前的行为实际上已然构成侵权,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所谓无因管理,即是指本人并非因受他人之托付,或者并不具备法定的义务和前提条件,却主动作为以防止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简而言之,便是出于善意为他人管理、照顾或服务的行为。《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