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双方均表达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意愿的情况下,通常会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
2.如果双方因为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权等关键问题而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商共识,婚姻登记机关将会进行调解,如经调解后无法解决问题,则将交由法院做出判决处理,以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的裁决性离婚;
3.如果其中一方单方面请求离婚并提起诉讼,经过调解无果后,若其主张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那么法院应当准许离婚。
判定感情破裂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的确切来说是婚姻中出现了重婚行为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正常地持续共同生活,或者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人的恶劣行为,甚至是存在长期沉迷于赌博、吸毒这样的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亦或是因为感情不和睦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以及所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它情形都属此列;
4.针对任何一方由于失踪而无法参加诉讼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另一半为失踪人,随后便可按照程序发起离婚诉讼,只要证据确凿充足,法院通常都会依法予以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