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承包方享有的优先权有效行使时长为六个月。
所谓“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即表示承包方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折价或拍卖处置后所获得的款项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这一权力相比其他普通债权具有更大的优势。
根据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权威回复,我们可以得知,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排除时间限制的特殊权益,因此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则。
若发包方未能按照合约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通过适当催告方式,要求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结清款项。
若发包方在此类情况下依然未能按时支付,且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性质并无折价或拍卖的必要的话,承包方有权与发包方协商以该工程项目作为抵偿债务之物;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承包方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进行拍卖,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偿还承包方的工程款,以便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