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采取暂时扣留车辆措施,应有交警部门按照规定及法律进行衡量与决定。
通常而言,仅存在三类特定情境下,交警才具备法定权力对此类性质的车辆实施暂时扣押:
1.当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之后,由于事故责任的认定难度较大,因而需借助于车辆的技术鉴定手段方能确认事故责任归属时,交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暂时性扣留车辆。
2.若事故车辆的相关证件(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车牌照、行驶证、强制保险以及检测合格证书)缺失或残缺,交警可依据相关法律对该辆车辆进行暂时扣押,直至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3.如事故车辆涉嫌涉及盗窃抢劫等严重犯罪行为,交警则享有合法权力对其进行扣押,并将其移送至相关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