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者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在催款两遍以上尚不偿还债务,则银行有权冻结该信用卡账户,并将其列为禁入类客户(即“黑名单”)。
此外,银行亦可采取法律手段,对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行为提起诉讼。
若行径严重至案件起诉后,持卡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款项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万元,那么法院将会依照我国修订的刑法第196条,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明文规定,凡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之一,且涉及信用卡诈骗行为,数额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应予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数额庞大或情节恶劣,将被判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而若涉案数额极大或情节极为严重,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可能需支付高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二)未经许可启用已注销的信用卡;
(三)盗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即指超前消费行为,包括在规定额度或期限以外透支以及经过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
这种行为乃是信用卡服务行业中最主要的风险类型之一,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一部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