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婚后离婚,其财富分配方式应依照初次结婚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对于二次结合的情侣或夫妇之间的共有资产,一切事宜皆得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议并达成共识;
若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则交由当地法庭依据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并优先考虑到子女、女性及无过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最终判决。
此外,对于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权利以及其他方面利益,男方或女方都必须依法受到保护。
在婚姻成立期间内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均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1)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盈利收益;
(3)知识产权的受益;
(4)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除非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中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5)其他应该归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力,法律赋予他们平等的处置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