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教唆未遂案件中,当被教唆者并未触犯所指向之罪名时,对于该教唆者将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这里所谓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涉及两种情况:
其一,是指教唆者所进行的教唆行为未能真正引发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使得被教唆者未做出任何然犯罪行径,更无涉嫌实施其他犯罪,如此一来,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并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危害后果;
其二,是指被教唆者虽然并未犯有原定之罪名,却却涉足了属于其他种类的罪行。
无论出现哪种情形,都应被认定为构成了教唆犯罪,因此,此类教唆者同样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被教唆者并未施行所教唆之罪名,导致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并未真正形成现实的危害后果,抑或是即便产生了相关危害后果,其与教唆行为之间亦无法建立起明确的因果关联性,因此针对此种情境,教唆犯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