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两种情况是不被视为有效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即:
在双方未能成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或者虽然双方已经依法完成了结婚登记的相关程序,然而,在此后的实际生活中却并不具备共同生活的事实。
其次,又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比如:
双方的婚姻只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实质上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体验;
再者,如果在婚前支付了财产,而这类行为反而导致了支付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到了极为不利的境地,那么这也是无法据此认定义务婚约关系有效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