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其进行播放的广播节目与电视节目的传播,合法权利人可选择以有线或无线传输技术进行实时转播;
2.另一方面,对于其进行播出的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的录制工作以及后续的复制行为,亦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最后,在已经取得了相关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合法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公开发布信息的网络平台,将所播放的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向广大民众传播分享。《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