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由于受到工作上的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而需要接受治疗时,应获享工伤医疗福利待遇。
对于罹患职业病的病员,尽管他们已依法享有了工伤保险权益,但若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仍保留有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的话,那么这部分人士是有权向雇主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
结合实际情形和相关的法律条款来看,离职后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仍然具备向原公司寻求赔偿的资格。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该工伤职工或是他们的近亲家属以及工会组织,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是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关于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则应根据属地原则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若用人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所产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