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决定离婚时,其中涉及到的个人债务应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
而针对夫妇之间存在的共同债务问题,则必须由他们共同承担,如果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充分清偿全部债务或财产被判定为个人私有,那么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当协商无果时,则可以委托给人民法院进行判断和裁决。
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债务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首先,双方需共同签署相关文件或结婚前任何一方明确承认的债务。
其次,结婚后的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受的债务也将被视为共同债务。
第三种情况是,婚后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但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负债,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此类债务是用于共同创造经济利益或者投入商业经营的,则同样适用于“共同债务”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