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与之签署拆迁协议者可依法主张其权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与该项目的被征收人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展开谈判与协商工作。
若双方未就该议题取得共识并签订书面协议,则当事人可视具体情况按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职能机构提出裁决请求,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提供有效的拆迁协议文本;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依然拒绝履行其应尽职责,提供完整的协议内容,则当事人有权自收到裁决文书之日起的三个月期限内,向房地产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以法律途径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