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即免除属于无因行为这一性质。
无论债权人实施免除是出于慈善目的,为了达成诉讼中的和解协议,或是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无论是这些动机是否合法,都不会动摇免除效力的根基。
这也确立了债务关系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接着,我们可以得知免除行为是不附加利益条件的,亦即无偿行为。
一旦债权人选择免除债务,则意味着他已主动放弃自身的债权利益,不再要求债务人遵照债务约定履行应尽之责任与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无需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报答作为财经对等。
最后,免除并未要求采用某种特定的表现方式。
债权人在执行免除时,其行为并不需要满足某项特殊的明显、清晰或含蓄的语言表达方式。
换句话说,无论是通过口头表达,书面通知,公开声明,或是沉默不言来表达免除意图,皆可视为有效的法律行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