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资料,如果情节恶劣且存在主观恶意,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罚金的严厉处分。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面临三年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附加罚金。
另外,违反国家对个人信息管理的法律规定,在执行职务或是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将这些信息转售或供应予他人,那么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该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第二,此信息与其个体有着密切的利益联系,可能涉及到个人尊严和社会生存权益等方面,同时也需要排除自己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才能掌握;
最后,这类信息具有高度的隐私性。
正因如此,针对个信息内涵的不断演变及其范畴的转变,立法部门在保证定罪标准精确性的前提下,很难做到长时间的适用,因此采用情节犯这一构罪标准就显得更为自然。
所谓情节犯,乃指以概括性的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决定的犯罪类别。
在情节犯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规定,其具体的范围只是给出了一个大概的区间,无法明确划分其上下限,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