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涉及到诈骗行为中的公私财产价值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诈骗的金额达到人民币六千元及以上时,属于“数量较大”的情形;
而当诈骗金额在人民币八万元及以上时,则被判定为“数量巨大”;
最终,当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时,被认定为“数量特别巨大”。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这份文件。
此份通知是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其主要内容是对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进行了明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该通知进一步确定了山东省范围内办理诈骗罪所需要参照的具体数额标准:
即诈骗公私财产的价值若达到人民币六千元及其以上者,便可视为“数量较大”;
金额在人民币八万元及其以上者,则被认定为“数量巨大”;
而当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及其以上时,便可被归入“数量特别巨大”的范畴之中。《“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