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定金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金钱担保,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当主合同时所约定的义务未能有效履行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性保障,以防护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保证其所享有之合同权利的必然实现。
在实现形式方面,定金担保的特点在于其通过实施定金罚则来促进债务的履行,其中,定金罚则具有明显的惩戒性质,可以通过对违约方施加一定的惩罚,从而起到震栗作用,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再者,从担保目的来看,各类保证、抵押、质押以及留置等担保手段均主要立足于保护债权人一方的权益,对于债务人并无实质性保障措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