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施加何种形式的暴力或威胁,若强迫某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便可视为共同犯罪范畴,其中负责诱导他人的一方通常作为主犯角色,需要对所有的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当试图借助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去强迫其他人实施犯罪时,胁迫者将会视为共同犯罪的一员,且普遍会指定为主犯,需对所有涉及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面的法律责任。
然而,被胁迫者则构成胁从犯。
胁从犯的本质特质在于他们参与共犯并非出自自身意愿,即他们本身上并没有有意的犯罪意图,而是在他人使用诸如威胁、揭露个人隐私等方式实施精神控制后产生了非自愿性的服从。
在此特别提醒各位观众,以下三种情况不应将之归入胁从犯的范畴。
首先是行为人在受到外部力量强压导致失去行动主动性并丧失意志自由的状况下的决策,他们无力表达自己的主观意识,所以不具备犯罪的罪恶感,无法构成犯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胁从犯一说;
其次,先被迫参与但随后转变为主动,积极投身于犯罪行为的人也不应该被视作胁从犯;
最后,遭到哄骗而卷入联合犯罪活动中的人士同样不符合胁从犯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