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关系解除后,儿童监护权授予男方,那么女方则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为未成年子女提供适量的生活费用。
此处所指的费用,无论是父母哪一方,都必须毫不例外地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当然,如果由于双方协议达成一致,男方选择全权负责孩子的生活所需,而不再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用的话,女方也是可以放弃这一权利的。
然而,这样的协议并不影响到未来孩子仍然有权请求恢复或增加抚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