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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抓拍的处罚标准

违停抓拍的处罚标准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2024-03-29 12:10:12 已帮助22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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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抓拍的处罚标准
对于违规停车的查证处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机动车停放及临时驻留现象,执法人员可指明违法行为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立即驶离。
其次,若汽车驾驶人员未能当场现身或者虽然在场但不愿意立即驶离,以致影响到其他行驶车辆以及行人流的顺利通过,将迫使警方处以二十元人民币以上至二百元以下不等的罚款,并且将违章车辆移动至不会妨害交通运营的地方或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所进行存放。
另外,当机动车在设有明确禁止停车标记符号或者标线圈定区域内停靠的情况,将会面临罚金一百元,扣分一分之惩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范,驾驶员倘若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或限制行驶标志、线路指示,每次都将被计分为1分。
对于机动车的停车规定,应严格遵循以下立则:
机动车需要在规定条件下停放;
禁止于人行道上安置机动车辆,除非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要求所设置且经批准的停车位才能例外。
在道路沿途使用临时停车设备时,务必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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