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了国家对于个人信息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只要情节严重者都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附加单方面的罚金刑罚;
若情节极为恶劣,则应当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支付罚金。
此外,还有一类行为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限制,即在企业履行自身职责或者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时获取的个人信息,必须予以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售卖或者提供给他人。
违反此项禁令者,将会面临严厉的惩罚。
在法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这一问题上,我们不难发现那些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这些信息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存在的自然人;
其次,这些信息与该自然人类型的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直接关系到他们的人格尊严及社会生活的发展;
再次,这些信息还具备高度的隐私性质并且只能由个体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掌握。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认知以及认识程度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因此,法律在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这一问题上,很难在把握严密准确的定罪标准的同时,还能够保持其长期的适用于社会发展之中。
所以,我国选择以情节犯作为主要的判罪依据就显得很恰当了——情节犯是指将概括性宣传的情节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的犯罪类型。
在这类犯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这两个概念都是一种综合性的规定,它们本身只有一个大致的范围,没有具体的界限,因此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