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超载情况将对事故责任分组产生直接影响,若所涉电动自行车属性为非机动车辆且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事故时,需依照非机动车主在过错程度上进行恰当调整,相应地减轻机动车方面的赔偿责任;
然而,当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错情形出现之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出总损失的百分之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