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无疑是保障自首从宽制度顺利运行的核心元素之一。
依据中国刑法第57条所载明的量刑一般原则以及司法实践积累的丰富经验,通常我们会认为,对于自首量刑的基本准则应当遵守以下三项要点:
首要原则在于,依法裁决应主要依据犯罪事实本身。
投案自首虽可终止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但对于已经形成的危害依旧无法抹去。
投案自首仅代表犯罪人对自身罪行的认知与自我认同,却不能对其原本犯下的恶行加以更改。
因此,审理法官在确定自首罪犯的量刑时,必须将犯罪实事作为最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们会先根据自首者的罪行轻重,对照相关法律,设定出相应的刑罚范围,然后再综合考虑自首的从轻情节,以确保量刑公正合理,既不能过宽,亦不能过严,做到公正无误,宽严相济。
其次,需要对自首的各种细节问题予以充分考虑。
这些细项主要包括自首发生的时间、自首动机和原因、罪行交代情况及其是否彻底主动,以及犯罪分子是否表现出积极改造的意愿等方面。
审理法官在确定最后判决时,必须对以上所有这些因素加以重视和考虑。
此外,自首动机中的悔改意识也是衡量被追诉人悔罪态度较为关键的特征,具有良好悔改姿态的犯罪人在面临处罚时自然能够获得更灵活的量刑空间。
综上所述,量刑时不仅需注重犯罪事实,还须兼顾自首者的自动投案、坦白罪行程度、积极改造意愿等诸多因素。
如此,方能确保量刑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