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时,法律规定的催告合理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月。
催告这一术语意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递解除合同之意愿的行为。
原则上来讲,这种行为应以书面方式表达以增强其严肃性与可靠性。
而所谓“合理期限”则是指从催告通知书送达给对方之日开始计算的三个月以内。
如果在此期间内对方并未主动提起诉讼请求,那么已超出了法定时限,此时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有关的诉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