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履行保证金上限不得超出标书总价值的2%,且其最大数值为800,000元人民币。
关于具体执行比例的设定,将由招标方依据工程造价的实际状况来制定。
通常来说,项目的工程造价越高,所需要分配到履约保证金中的比例应相应降低,体现出这部分费用的固定化特征。
针对招标方而言,他们不能任意调整划定费用的标准,而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约保证金应与工程造价相分离,仅用于中标方因为违反约定而导致招标方经济损失的补偿。
此外,提出招标要求的主体(即招标人)必须是具有进行招标业务资格的法人组织,其所需的建设资金也已经充分准备就绪,不允许将履约保证金视为工程造价的额外补充成分。
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存在并且强制执行的性质,必须交由双方共同确认的机构进行收取、存放、执行以及退还等工作流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