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这一概念通常涉及到公务人员在正常履行其职业角色时所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属于服务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具体活动,与个人行为形成对比区分。
职务行为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其所谓的“职权性”,即将这些行为视为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的实施。
其次,职务行为还具有鲜明的时间空间特性,也就是这些行为通常被认为在特定的时间、地域框架内展开,均可被确认为职务行为。
再者,我们需注意到,那些以代表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身份或者名义进行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形下,都被认作是他们正在进行的职务行为。
最后,作品行标准也是判断核心。
对于这些个体而言,只要他们的行动目的集中指向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并通过此行动维护公众的公共利益,那么这些行为通通都可以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