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租人的角度出发,其应担负以下几个重要职责:
首先,承租人须按照之前双方协商确定之方式及方法来使用所租赁的房屋;
如若在使用方法上未曾订立约定或约定不清晰明了者,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此进行补充与完善;
如果无法以协商方式达成补充协议,则需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是已经形成的惯例来确定具体的使用方法;
最后,倘若按上述步骤操作仍然未得到满意解决的话,那么就需要根据房屋本身的性质来决定恰当的使用方式。
其次,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负有保管责任。
需要负责妥帖保管该租赁房屋,倘若由于保管不当而导致房屋出现毁损甚至毁灭性的风险,承租人需对此负责并全额进行相应的赔偿。
另外,若承租人打算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则必须先获得出租人的书面许可才能够实施这一行为。
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他们担当着提供租赁房屋、确保交付使用以及保护权益等一系列职责。
首要任务便是依照先前达成的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等权益;
其次,出租人需保证租赁房屋在正常使用者的使用下能继续保持原来的设计初衷以及功能性;
此外,出租人还有义务确保租赁房屋能持续依照先前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除非另有特殊约定否则不得改变房屋原有性质;
最后,出租人需要为租赁房屋可能存在的瑕疵做充分担保。《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