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行为的经济赔偿方面,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在于根据盗窃所得财物及其对受害人带来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那些因为盗窃罪行受到指控的被告方,可能会面临原告提出的刑事诉讼伴随的民事赔偿的相关诉求。
虽然这种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但是这里提到的“物质损失”中包含了受害人因为人身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并不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予考虑的精神损失。
换句话说,即使被告方在盗窃罪名成立后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他们也不能逃避应尽的民事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受害人,即便盗窃者已为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他们依然有权主张对方偿还被盗物品或是作出相等的补偿性补偿。
若盗窃者未能完成上述任何一项,受害人仍可发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另一项重要的问题是,对于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所有不义之财,无论是已经占有还是还未依法取得的,国家都应当给予追回或者责令其全额偿还。
此举是为了确保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进行返还。
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的违法物品和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的个人财物等,应当一律予以没收。
这些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将全部上交至国家财政,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滥用或者擅自处理。《刑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