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二十七条律文所述,当共同违法行为成为可能时,若在其中所发挥的角色是次要的或者是补充性的,则此人被视为从犯。
此类从犯应得到适当减轻、减轻惩罚或免除惩罚。
同样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二百二十四条律文规定,任何因不正当目的而签订或执行合同的行为,如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在此过程中诈骗了对方当事人,使得所得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级别的,此种罪犯应遭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同时必须扣除或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罚款。
若所得金额达到惊人规模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恶劣情节的,该罪犯需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戒,并且还需要另外缴纳罚款或没收其所有财产。
因此,从广义角度出发,对于合同诈骗案件中的从犯案件,必须依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相关法规,依循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判罚,甚至是免除判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