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区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深入的调查。
而所谓的特大事故,即为造成至少三名人员丧生但在十人以内、或者出现超过十人受伤但不超过五十人、亦或是产生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但在五千万元以内的直接经济损失等状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