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领域中,开发商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发布与实际房源不符的虚假房源信息以及广告宣传材料;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市场供需紧张,从而导致房价急剧上涨的消息等手段来恶意炒作及推动房价上升;
3.在未获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4.商品房销售政策暂无法满足,采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银行卡等多种形式向购买者收取或转嫁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以此为借口以抬高售价;
5.故意推迟向公众公示楼盘信息,导致房源短缺并产生惜售心理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现象;
6.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标的价格没有明确公开,未经批准在标价基础上额外加收房价或者收取并未明示的其他费用;
7.采用捆绑搭售或者附带特定条件等手段来限制购买者自由选择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8.用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房产再次面向他人进行销售;
9.除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非法或不明朗的商业活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