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与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民法典中增设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于协议离婚方面。
以下将详述其严谨的程序步骤:
首先,对于那些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决意离婚的情况,他们需先行签订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同时本人应亲临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须明确记载双方真实的结婚意愿及针对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分配等事宜达成的充分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地点必须为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常驻户口所在地。
其次,如果婚姻登记机关经过细致审查确认双方是真正自愿离婚且已妥善处理好子女和家庭财产问题的话,他们会颁发许可证书给准许离婚之人;
但是若存在任何一方反悔或不愿离婚的情况,他们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申请,此时就需要经过长达30天的冷静期。
最后,如果在期限满足之后的第30个工作日内,离婚双方均未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明书,那么他们之前的离婚申请则被视为自动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