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探视权中的“一天”时,该时间不适用于夜间留宿。
尽管存在探视权而非监护权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未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父母有权将其独自带回家中度过夜晚。
所谓的探望权,也可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具体来说便是在离婚之后,对于那些无法直接监护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某一方,他们依法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联系、见面、交流以及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