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其一为政府会为你挑选新的宅基地,并支付搭建新屋所需的全部经费,让你自主建设新居;
其次则为产权置换,即政府将修建安置房并根据规定的置换比例,向您交付相应面积的住房,以实现对原有住所的替换;
最后一个选项便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按照当地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在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应等于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价值加上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或是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得到的装修补贴金额;
其次,若拆迁补偿金额与被拆迁方获得替代性产权房屋的估值之间存在差异,则应记为房屋拆迁补偿差价。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其实也十分简单明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在未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出过度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非住宅用房暂停营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