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受工伤且经评定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者,可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度,依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级伤残人员可获得27个月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额的待遇,二级伤残人员则为25个月,三级伤残人员为23个月,而四级伤残人员仅能享受21个月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额。
对于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来说,其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按如下标准计算:
五级伤残人员可获得18个月的自身平均缴费工资额的待遇,六级伤残人员则为16个月。
此外,对于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劳动者而言,他们所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七级伤残人员可获得13个月的自身平均缴费工资额的待遇,八级伤残人员为11个月,九级伤残人员为9个月,最后,十级伤残人员仅能享受7个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