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贷款利息而言,其合法性仅限于在借款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所产生的利息与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间。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之间进行的借贷行为,可径行约定借款利息。
然而,当出借方要求借款人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时,经人民法院裁决后将予以支持,但此种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借款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所产生的利息与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间的范围则不予认可。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出借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须在双方约定利率未超出借款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所产生的利息与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间的范围内。
上述条款中所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特指定义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全权委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个月所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