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其在血缘上与本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且源自三代以内的亲属。
具体而言,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范畴:
首先,同源自父亲或者母亲的兄弟姐妹。
这种情况下,既包含了完全由共同的父母所生育出的亲兄弟姐妹,又涵盖了因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等情况而形成的半亲兄弟姐妹。
尽管不同父亲并不同母亲的兄弟姐妹在传统称呼中仍被视为兄弟姐妹,然而他们实际上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其次,在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这一层面上,则涉及到叔、伯、姑以及侄儿、侄女的一系列亲戚关系;
同时,舅舅、阿姨及其外甥、外甥女也是此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如果把视角扩展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辈家族成员,则会涵盖到堂兄弟姐妹以及表兄弟姐妹等多个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