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若已获得抚养监护权的一方禁止对方探视其未成年子女,那么被禁止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探望权。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尚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而另一方则有履行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
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双方可协商确定;
倘若未能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