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之后嫁妆是否应该退还的问题,这主体上取决于该嫁妆在婚前是否有协议明确其归属以及是否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
若嫁妆在婚前行事前已得到明确的规定,认定为这便是女方的单独所有物,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它将被视为女方的私人财物,在离异之时无需分割。
然而,若不曾明确说明,那么当面临离婚纠纷之时,就需要按照组成婚姻关系的夫妇双方所应共享的财产对待来加以处置。
如果嫁妆包括戒指、项链或其他明显具有强人身专属性的物品时,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1062条第4款理论作为参考,这些物品均应视为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故而在离婚过程中是无法进行分割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