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需要注意到,拘役并不属于累犯范畴之内。
累犯可以依据不同类别划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两类。
在此,所谓的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经执行完毕或得到赦免后,在五年内再次触犯同种犯罪罪名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人;
而后,拘役作为低于有期徒刑等处以监禁的刑罚手段,自然不能算作累犯。
2.根据我国《刑法》中第六十五条所述,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完成刑罚执行或获得赦免者,若在五年内重新违反相同犯罪罪行并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这便构成了一般累犯。
而且,累犯应当受到刑事责任的加重处理,但针对过失犯罪以及未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则另当别论。
另外,对于犯罪分子被假释的情况下,其所需遵守的累犯限制将从假释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