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历丈夫/妻子主动插足于自己的婚姻生活并导致两人之间的分离和离婚,在此情况下,倘若其配偶的行为进一步触犯重婚罪名,或者存在与另一位异性非法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道德伦理或社会公德等重大过失行为,那么这些配偶即被视作婚姻中过错最大的那一方。
此时,无过错的一方即有权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考量提出针对情感损失方面的损害赔偿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损害赔偿”不仅仅包括对于财产损失的补偿,它还涵盖了对于精神创伤的抚慰及修复所产生之经济上的负担。
在涉及到针对精神层面的损害赔偿时,我们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尽管婚姻关系破裂的直接原因可能源自于第三者的出现,但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第三者不必对此余波荡漾的后果负有赔偿责任。
作为介入破坏原有人际关系的当事人,第三者从法理角度出发,他们本身并不承受任何形式的义务约束;
而且我们也无法忽视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给予个人行为自由的尊重与保护,因此,法学界在处理无过错方是否有权向第三者寻求补偿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任何偏颇和歧义。
从实际司法案例来看,各级法院对于此类诉讼请求往往会坚持不予干预的态度。
换言之,由过错方承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借助法律力量进行弥补与救济的责任形式。
所以说,无过错方完全具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过错方就此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力。
同时,仅有经过人民法院确认无误,过错方才需要承担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及具体金额的偿还责任,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均无权限强制过错方完成这份责任。
当然,如果无过错方愿意自行与过错方达成私下解决的方案,并且双方能够全盘接受并贯彻实施该协议,那么法律在此过程中也同样持理解谅解的宽容态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