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名股东免责事宜的协议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规范甲乙双方的姓名;
2)进一步确认公司资产的所有权益、经营管理及处置等相关权利范围;
3)定义并规范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各自职责;
4)指明若产生任何法律责任,协议双方将享有豁免权;
5)详细约定如在协议条款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处理方式;
6)确定协议生效期限以及签署完整份数的要求,以确保双方通过书面签署方式达成共识;
7)明确免责声明,即在特定事件触发后,可以按照协议规避挂名股东的潜在责任。
8)在此需要明确指出,所谓挂名股东,乃是一方与他方协商决定,仅同意以自身名义参与设立公司的投资事务,而实际上并不实际注资,所有公司注册资本均由另一方承担投入,此不出资方便被认定为挂名股东。
为了确保协议法律效力得以实现,协议双方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
首先,协议各方必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协议当事人,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
换句话说,作为合同主角的自然人,理应为具有全权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协议各方表达的意愿应保持真实无误。
真实意思表达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如若各方意图不清晰,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或处于他人迫切需求之下做出某些危害自己的决定,或进行逃避法律义务的行动,甚至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原本有效的合同失去其法律效力。
再次,协议内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原则。
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目的绝对不能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国家法规未明确规定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严禁性规定。
同时,协议的内容和目的绝不能损害到他人的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即使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之际,合同仍需遵循法定样式执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