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女方有权请求返还婚前所置办的嫁妆,因为这些财物应视为女方的私有财产。
然而,尽管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实际案例当中,许多女性因缺乏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嫁妆系其私人所有,因此往往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并予以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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