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故意谋杀的严重刑事案件中,自首行为确实可能作为减轻刑期的重要依据,然而这并非必要的减刑因素。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自首就必定能豁免死刑判决,而应依据案件的实际情节进行严谨的分析判定。
原因如下: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罪犯在实施犯罪行动后能够主动坦白并详尽陈述自身所犯下的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便符合了自首的标准定义。
对于那些具备自首情节的罪犯,法院在处罚上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惩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应该无条件地实施此项处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同样观察到部分被告虽然具备了自首的行为表现,最终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
因此,针对那些杀害他人后选择自首的罪犯是否会被判以极刑,则需进一步深入地考虑其犯罪程度、所造成的恶劣结果及其对整个社会所带来的深远影响等诸多方面因素,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