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并不具备土地征收权哦,只有我们亲爱的人民政府才行。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之后,其使用权就属于承包者拥有了。
不过,若是出现下面这几种情况的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原批准用地政府的同意后,便可回收土地使用权啦:
(1)为了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不用到耕地;
(2)耕地没有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3)因为搬迁、撤销等原因,不得已而停止了耕种。
大家都知道,承包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村里发包的耕地啊!而且呢,承包人享有使用、收益以及土地流转的权利,还能自主决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哦!此外,他们还有权获得由于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占用的相应赔偿;
同时服从并遵守关于土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大家也别忘了,作为承包人还应承担起保持耕地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及合理利用土地、避免给土地带来永久性伤害等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