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在经历了三十天的冷静期之后,现在已经有了以下详细的程序流程供您参考:
首先,我们须要按照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请携带好各自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书等必要证明档,并且与另一半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
完成上述手续后,请务必至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地点,现场如实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接着是初步审核环节。
此项工作由婚姻登记机关的专业人员负责,他们将认真查阅所有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若审核无误,便会发出《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这也是离婚请求正式启动的标志。
紧接着就是严谨的冷静期设置。
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历经30个自然日。
在此期间内,如果您作为当事人或其配偶中有任何一人对于离婚的决定产生动摇或者改变主意,都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经过这段时间的沉淀思考,您和另一半仍坚持离婚处理方式的话,那么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31个自然日后,便需再次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领取证书的事宜。
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如果没有按期前往领证,就默认是放弃了此次离婚申请,将不会再颁发离婚证书。
当然,整个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都会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查,只有确认夫妻双方确实具备离婚条件时,才会从为他们颁发离婚证书。
这个过程可能略显繁琐,但却是保护婚姻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措施。
我们希望通过提供这样详尽的解释,能让您对协议离婚的程序有更清晰的了解,并帮助您做出更加明智且稳妥的选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