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当儿子离世后,儿媳并无赡养婆婆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明确列举出赡养对象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养子女、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或继女,以及具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等几类人群。然而,尽管儿媳、女婿并非法定赡养义务主体之一,但在必要时刻仍需配合赡养义务主体予以协力。换言之,法律所规定的只是儿媳与女婿的协助义务而非直接赡养责任,且这一协助义务仅在他们与配偶保持婚姻关系期间有效。若在过程中协助义务人与其配偶解除了婚姻关系,或是赡养人不幸过世,那么协助义务也会随之终止。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丧偶儿媳对于公婆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然而,我国法律提倡并支持丧偶儿媳尽可能地照料公婆、丧偶女婿努力照顾岳父母,以达到相互扶持的目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有明文规定,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则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