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有所不知,如果恶意透支或欺骗他人财产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那么情况就会变得十分严重了。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实际上就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动机且形式上欺骗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都违背了我们国家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并且还涉及到利用信用卡来进行非法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利用信用卡,并不仅仅是指那些直接使用伪造或者已经失效的卡片,也包括不正当地盗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自然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与普通的诈骗罪之间存在着特殊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区别。
在这个犯罪过程中,信用卡可以被视为一种犯罪工具,因此当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时,我们按照"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将其视为本罪行的判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