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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空间不达标可以否退房

商品房空间不达标可以否退房
2024-03-24 13:35:05 已帮助28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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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空间不达标可以否退房
请注意,如果商品房的建筑总面积之误差比例相对于其预期数超出了3%,那么购买者享有选择退货的合法权利。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适用于退货规定:
1.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准时完成交房任务,则购房者亦有资格进行退房处理;
2.若发现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与批文在此方面有缺失,从而导致合同的有效性产生问题,此时同样允许购房者提出退房申请;
3.若在未经购买者知情且得到书面确认的前提下,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此种情况也是值得考虑的退房条件;
4.倘若购房者最终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那他们也应当被赋予退房的权益;
5.假设因为正向和反向的理由,购买者无法获得贷款支持,这种情况亦应考虑给予适当的退房权利;
6.当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其最初暂估面积相差大于3%,在此种意外情况下购房者当然可以选择退房处理;
7.若已经明确验明房屋质量并不符合既定标准,购买者显然应该赢得退房权益;
8.如果发现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已经预先把房屋抵押给了他人,而且没有向购买者事先说明这一情况,则购买者享有随时要求退房的权力;
9.如果有任何依据足以表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现象,购买者理所当然拥有退房权利;
10.若有足够的证据揭示出卖家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实际上是基于拆迁补偿安置的情况,购买者同样可以获取退房保障;
11.如发现房屋的实际构造设计与原本的设计图纸之间存在差异或者某些相关尺寸超出了约定的误差范围,购买者同样可以选择退房处理;
12.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后,若已经清楚认定通过其他方式不可能实现购房目的,购买者理应享有合理的退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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